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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携手关爱 共护未来!青海省五部门联合发布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03 14:56:32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近年来,青海省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教育、妇联、团委及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聚焦综合保障、突出保护重点、注重机制创新,努力构建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实现社会资源统筹与社会责任落实有机衔接,以检察履职促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取得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引入更多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共同为我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省检察院与省社会工作部、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共同发布5件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典型案例,凝聚多方力量,共同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护网”。此次发布的案例展现了各部门协同发力、精准施策确保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向阳而生的实践成果。下一步五部门将持续深化协作配合,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从“司法兜底”向“社会同治拓展”,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法治阳光下茁壮成长。

典型案例一

小欧盗窃案——社会支持体系多维救助 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走出歧途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小欧(案发时16周岁)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西宁市湟中区多次实施盗窃,涉案金额7000余元,因小欧涉案金额较小、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4年5月,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湟中区检察院)依法对小欧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2024年11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检察+司法+社工”,多管齐下深挖犯罪背后诱因。湟中区检察院依托未检社会支持体系中的“荷华”家庭教育指导站,主动链接湟中区司法局社会调查资源,引入专业社工组织,围绕小欧生活环境、亲子关系、朋辈群体、成长经历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到小欧父亲长期在外务工,母亲无力管教,在校期间结识校外不良少年,存在多次夜不归宿、逃课等不良行为,缺乏正确教育引导,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督促监护+多元指导”,多措并举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家庭监护缺位问题,湟中区检察院向小欧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同时,链接区公安局、区妇联、团区委、村委会等部门组织以训诫警示、亲职教育、心理疏导、团辅活动等方式,帮助小欧树立正确价值观,纠正不当行为,远离不良社交圈,指导监护人改变教育方式,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改善亲子关系。

(三)“帮教+培养”,助力涉罪未成年人成功就业。湟中区检察院协同社工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就业指导”的帮教工作,为小欧及监护人从情绪管理、教育方式、就业发展等方面提供“定制化”帮教建议。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内,通过社工+检察官帮教,小欧慢慢敞开心扉,直面过错,走出迷茫,重新规划未来发展。在确定其就业方向后,湟中区检察院又联合团区委、区人力资源局、社工组织、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协调就业岗位,目前,小欧已习得一技之长,在某美发机构就业,走上正途。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着力构筑涉罪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网”。在办理好案件的同时,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作用,由检察机关主导推动转变为多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制定“定制化”个性帮教建议,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就业培训等方式,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正道。

典型案例二

小拉等人寻衅滋事案——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李某某、小东(案发时17周岁)、小拉(案发时17周岁)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李某某与小东准备作案工具后纠集小拉、小何(案发时17周岁)、小王(案发时17周岁)共同前往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微伤。2023年8月,海东市互助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互助县检察院)对小拉、小何、小王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2024年2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引入专业力量开展全面社会调查。互助县检察院在检察履职中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构建“检察院+社工”的协作模式,与西宁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签订社会工作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邀请专业社工参与。社工通过多次家访,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居住成长环境、家庭成员间交流状态,了解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深入分析问题根源,出具社会调查报告为案件分案处理提供参考。

(二)结合事实证据依法予以惩处。按照“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原则,互助县检察院对涉罪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审查,参考其成长经历、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监护帮教条件、再犯可能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对案件中“站脚助威”、没有积极参与斗殴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拉、小何、小王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考察期开展综合教育帮教,考察期届满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犯罪记录封存。依法对李某某和小东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2023年10月,海东市互助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李某某和小东判处有期徒刑。

(三)个性化帮教确保教育矫治效果。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检察官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通过参观法治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学习、法治剧本杀等活动对小拉等人开展帮教教育,提升规矩意识、法治意识。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开展为期6个月的心理疏导,检察官每两周对帮教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通过个案辅导、小组活动、社区服务等方式,帮助小拉、小何、小王真心悔改,改过自新。

(四)制发督促监护令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检察官与社工共同通过“个案辅导+团体帮教”的方式,以发送督促监护令、亲职教育、家庭会议、亲子活动、家长个案访谈、家庭治疗沙龙等形式,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帮助家长改善家庭教育方式,提升监管教育能力的意愿与动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优化健康的家庭支持环境。

(五)延伸监督助推综合治理。互助县检察院针对案件办理中涉罪未成年人在酒吧等营业性场所饮酒等不良行为的问题,联合县公安局对酒吧、网吧、KTV等行业开展涉未成年人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娱乐场所非法接纳、聘用未成年人的行为。同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责任。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全县营业性场所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等违规行为等进行全面检查,采取普法教育、约谈提醒、行政处罚等手段督促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托专业社会支持体系,引入具有心理咨询、帮教经验丰富的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等多方面专业社会资源,贯通社会调查、帮教、家庭教育指导、亲职教育等多个环节工作,提升帮教工作的专业性,增强基层检察院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综合能力,多维度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与学习提供帮助,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目标,让每个孩子都能向阳而生。

典型案例三

小华故意伤害案——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做好综合履职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小华(案发时17岁)在学校打伤同学左眼。经鉴定,被害人眼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4年9月,海南州兴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海县检察院)依法对小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2025年3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检察+社区”,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兴海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委托涉案未成年人所在社区、村委会对被害人开展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被害人受伤后前往多家医院治疗,但因其父母分居,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全部医疗救治费用,兴海县检察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被害人争取司法救助金3万元,用于后续治疗。

(二)“检察+调解”,注重矛盾纠纷化解。兴海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积极践行“枫桥经验”,借助涉案未成年人所在社区、村委会,矛盾调解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多次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最终小华法定代理人同意向被害人赔偿人身损害费2万元。

(三)制发检察建议,以个案办理促系统治理。该案系发生在校园内的轻伤害案件,兴海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校园内存在监控盲区、安保人员巡查不及时等校园安全隐患,遂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从深化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学生保护机制、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提升在校学生法治意识等方面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采纳全部检察建议,认真整改并及时回复。

(四)“检察+司法社工+N”落实涉未案件特殊制度。兴海县检察院联合小华所在村委会、团县委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帮教小组,定期进行考察帮教,综合评估小华的表现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针对小华法定代理人存在家庭监护缺位问题,制发《督促监护令》,并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在案件审查起诉及考察期内,还依托兴海县检察院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中心对小华进行心理疏导,为“迷途少年”照亮前行之路。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中,以“检察+社区”“检察+调解”“检察+司法社工+N”的方式,引入社会支持体系贯穿办案过程,积极发挥“检调对接”平台作用,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有效化解矛盾,及时开展司法救助,让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检察司法温度,认真落实“三个延伸”,针对校园存在的安全隐患、强制报告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同时,以个案办理推动系统治理,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校园环境。

典型案例四

小林盗窃案——全链条引入社会力量助力涉罪未成年人重回正轨

 【基本案情】

2024 年 2 月至 3 月,小林(案发时16周岁)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多次在海西州乌兰县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 3700余元。2024年8月,海西州乌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乌兰县检察院)依法对小林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2025 年 1 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开展社会调查,精准适配附条件不起诉机制。乌兰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迅速联合公安、司法部门及司法社工组建专业调查评估小组,对小林开展全面深入的社会调查,发现小林中考失利过早步入社会,且父母离异、监管缺失且交友不慎,导致走上犯罪道路。小林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即召开不公开听证会,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建立定期跟踪监督机制,安排专人评估其表现。

(二)检企合作,搭建再社会化支持桥梁助就业。乌兰县检察院主动与青海耀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沟通,介绍小林情况和帮教需求,该企业同意为小林提供学习电工技能并就业的机会,并为其制定个性化培训方案,安排师傅一对一指导,从基础到高级、从理论到实践逐步提升其专业能力。期间承办检察官定期回访,了解其学习进度和心理状态,及时调整帮教措施。在多方努力下,小林成为该企业的电工学徒,思想行动和精神面貌发生了积极转变。

(三)多元协同,个性化帮教助力未成年人蜕变。乌兰县检察院成立由检察官、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青海耀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组成的帮教团队,量身定制个性化帮教方案。承办检察官定期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司法社工组织社区服务和文化活动,拓展其社交圈,培养责任感和团队意识,心理咨询师定期评估疏导,助其调整心态、树立积极人生态度,家庭教育指导师制定沟通方案,改善亲子关系,营造温暖家庭氛围,公司负责人从职业规划角度为其指明方向,激发学习动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不是就案办案,而是积极拓展保护资源,链接当地企业介入未成年教育矫治工作,探索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支持网络,发挥各方专业优势,弥补检察机关在帮教资源和能力上的不足,提高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典型案例五

小桑危险驾驶案——多部门联合发力助未成年人重归正途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1日,小桑(案发时17周岁)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两车受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小桑血液酒精含量为126.60mg/100mL。2024年7月,黄南州尖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尖扎县检察院)依法对小桑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启动刑行反向衔接程序,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月,尖扎县交警大队依法对小桑作出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履职情况】

(一)“检察官+团委+社工”提升社会调查评估效果。2024年5月,尖扎县检察院与团县委会签《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协议》。案件发生后,尖扎县检察院联合司法机关及社工组织对小桑开展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深入了解其家庭情况、思想动态、认罪悔罪态度,多途径深入剖析小桑的犯罪成因、监护状况、帮教途径,为案件处理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检察官+民政+咨询师+社工”开展多元化矫治教育。尖扎县检察院联合社会专业力量,采用引入心理咨询师一对一进行咨询疏导,联合社会福利院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等形式,开展涉罪未成年人“检察官+咨询师+社工+社会公益服务”多元化教育矫治,实现司法资源与社会力量的有效衔接。案件办理过程中,心理咨询师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方案,对小桑进行心理疏导。

(三)“检察官+咨询师+社工”督促落实监护职责。尖扎县检察院结合案件犯罪情节、性质,经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不公开听证会充分讨论后,认为小桑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且赔偿损失,符合不起诉条件,遂依法对小桑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制发《督促监护令》,联合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人员,引导监护人加强与小桑的正向沟通,修复未成年人成长进程。经帮教,小桑已改变不良行为习惯,在某光伏电站学习电工技术,顺利回归社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团组织共同构建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过程中,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建立社会调查评估、社会观护帮教、再社会化促进等机制,依托社会公益组织,采取参加公益活动等形式,纠正罪错未成年人偏差行为,改善家庭监护和教育环境,多维度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提供帮助,实现教育、感化、挽救、保护的目标。同时,延伸监督,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避免“一放了之”、“不刑不罚”等现象发生,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